(002140.SZ)發(fā)布公告稱,就內蒙古康乃爾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蒙古康乃爾”、“被告”)拖欠東華科技(以下簡稱“原告”、“本公司”、“東華科技”)承建的內蒙古康乃爾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項目已批復的工程進度款,公司于2017年5月向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內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訴訟。
2018年5月22日,內蒙古高院對于本公司與內蒙古康乃爾訴訟作出一審判決,并出具《民事判決書》。具體判決如下:
1、內蒙古康乃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東華科技工程進度款50554.94萬元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逾期利息3243.16萬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2、東華科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內蒙古康乃爾出具36962.813萬元的銀行履約保函,有效期應持續(xù)到雙方試車合格之后6個月為止;
3、東華科技于本判決后生效后十日內對內蒙古康乃爾提出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整改至經檢驗合格。本訴案件受理費301.73萬元,由東華科技負擔26.36萬元,由內蒙古康乃爾負擔275.37萬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東華科技負擔。
內蒙古康乃爾不服內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結果,上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對內蒙古康乃爾上訴案進行判決,并出具《民事判決書》,具體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73.17萬元,由內蒙古康乃爾負擔。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東華科技表示,鑒于內蒙古康乃爾未能按照裁決書的裁決按期向本公司支付裁決款項,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內蒙古高院提交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請求強制執(zhí)行內蒙古高院 內民初42號民事判決。
2019年1月,內蒙古高院將執(zhí)行案件指定移送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通遼中院”)負責執(zhí)行。
2019年3月,為加快資產處置進度,促使項目盡快復工建設,本公司向通遼中院申請對案涉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現(xiàn)有資產進行整體查封、評估、拍賣、變賣,并申請由通遼中院指定具有資質的評估鑒定機構和拍輔機構具體負責相關事宜。
2019年7月,通遼中院通過搖號方式確定內蒙古諗達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諗達評估公司”)負責內蒙古康乃爾資產拍賣的評估工作。
2019年7月,通遼中院組織扎魯特旗政府(案涉項目所在地政府)、本公司、內蒙古康乃爾等單位召開協(xié)調會,確定納入資產評估范圍內的標的物為內蒙古康乃爾所擁有的除流動資產以外的全部資產。
2019年12月,諗達評估公司出具《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東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內蒙古康乃爾化學工業(yè)有限公司30萬噸/年煤制乙二醇項目工程所涉及的除流動資產以外的全部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即以2019年10月28日為評估基準日,委估資產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為28.28億元人民幣。
該項訴訟判決的執(zhí)行工作目前正在推進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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