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6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6日發(fā)布關于涉外國國家豁免民事案件相關程序事項的通知,對涉外國國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轄、送達、審查等程序事項作出明確規(guī)定。
最高法民四庭負責人表示,外國國家豁免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此次發(fā)布通知,貫徹落實好外國國家豁免法,指導各地法院依法妥善受理和公正高效審理涉外國國家豁免民事案件。
根據(jù)這份通知,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通知對具有集中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明確列舉。對于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海事、金融、知識產(chǎn)權專門法院管轄的案件,由于涉及相關領域的專業(yè)知識,即使涉及外國國家,仍然由專門法院管轄。
通知規(guī)定,起訴人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時,應當在起訴狀中列明起訴依據(jù)的是外國國家豁免法的哪一具體條款,說明屬于哪一種例外情形,以供法院審查。
通知強調(diào),外國國家參與管轄異議審查程序并陳述意見的,不視為接受管轄。最高法民四庭負責人表示,這一規(guī)定既與外國國家豁免法的立法主旨相一致,也有利于外國國家在管轄異議審查程序中積極參加詢問、積極舉證,以便人民法院更加高效地查明外國國家是否享有管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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